律师:校长开房事件女生处女膜完好未必不涉强奸

2013年05月14日14:5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李婧 赵艳红) “万宁某小学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今天,记者联系专业人士,针对此案是否涉及强奸,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进行解读。律师认为,不能说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此案就一定不涉及强奸,还要看孩子们当晚的真实遭遇以及涉案人员是否有强奸的意图。

  昨天,有媒体报道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于5月8日晚间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据中广网报道,万宁宣传部今天(14日)凌晨发布的消息称,由海南省公安厅法医专家和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专家组成的法医鉴定组,于昨天(13日)晚上9点,对4名涉事学生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提示: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另两名涉事学生再进一步鉴定。昨天(13日)深夜,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有恒接受采访时表示,警方已经以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对涉案二人进行刑事拘留。

  据央视今日报道,警方称,是其中一名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当晚有两名女生和校长同住,其中1人和他熟识。但校长是否去过另外一间房间,从录像上看不清楚。在此期间是否有猥亵行为,警方仍在调查。

  受害人“处女膜完好” 不能完全排除强奸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绝不能简单地以未成年少女处女膜完好为由判断本案就不是强奸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强奸中止、强奸未遂行为均有可能不伤及处女膜。

  强奸与猥亵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奸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强行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猥亵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在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先行强制猥亵的行为,后其语言或动作进一步流露出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另外,许律师强调,本案目前最为重要的任务是要保护好几个未成年人,排除外界的干扰,要避免其家人及本人被封口,让她们在轻松、自在的环境下,由监护人陪同作证,她们的证词非常重要。本案暂以涉嫌猥亵刑拘,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强奸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涉嫌强奸为由申请逮捕。

  针对未成年人“猥亵”应从重处罚

  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孙雪认为,是否存在性侵害是此案定性的分水岭。如果存在性侵害的话,则涉案的陈某和冯某可能涉嫌强奸罪。如果不存在性侵害的事实,则需要重点调查了解其他侵害行为,例如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抠摸、故意暴露生殖器、涂抹污物等淫秽下流的手段进行猥亵侮辱,如果存在,则二人涉嫌强制猥亵罪。此外,这六名小学生的年龄也是需要核实的,按照刑法规定,针对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则应当从重处罚。

  强奸罪与猥亵罪量刑差距大

  北京市诚汇律师事所许蓉律师介绍,在量刑上,两罪也有较大差距。根据法律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恶劣情节的,比如轮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猥亵罪的最低刑和最高刑都比强奸罪要轻。

(原标题:校长带女生开房续 处女膜完好就不是强奸?律师:不一定!)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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